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四条有效赡养人有义务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送医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护理患病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护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