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均可举报。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本省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