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二条有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均可举报。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本省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