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已废止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场地、柜台提供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场地、柜台的使用者和参展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