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旅游、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