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承诺“三包”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换货或者退货。“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