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区、市(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以及专题气候资源区划。

自治区、市(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牧、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气候资源区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