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