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技师、高级技师到民办学校任实习指导教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对从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以通过人事代理、保留人事关系和有关待遇等措施,推进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