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