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