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受教育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