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砍伐林木或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二)在山石、非文物建筑物上题刻或者在不可移动文物、摩崖石刻上拓印;(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集会活动;(四)铺设管道及架设电力、电信等线路;(五)建造宗教活动场所或者露天宗教造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批准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