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等自然景观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坟墓、擅自引水和围填截堵水源以及其他破坏自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