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古建筑、古园林、重要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采取防盗、防损、防腐、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