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古建筑、古园林、重要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采取防盗、防损、防腐、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