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市、县教育、科技、民政、交通、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老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