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其所在地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关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