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