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电力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企业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