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