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