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