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七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考核;(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四)依法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五)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根据志愿者要求,如实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