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并明示所提供的服务为志愿服务;(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秘密;(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五)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