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汇总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的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在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方面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

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