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十九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的本级人民法院,其中市级包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本办法所称的本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市级包括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分院。市人大常委会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分院的检察工作开展监督时,可以邀请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参加并发表意见;也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就监督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