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内容:(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三)廉洁自律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书面报告前款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