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时,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将该规范性文件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或者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审议或者审查结果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