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五日内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