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由其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但不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符合规定后再予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