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了解整改措施落实和目标实现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