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执法检查计划的形成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送交、研究处理、向社会公布等,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