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实施执法检查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后,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检查组成员名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