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因调整非税收入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经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执收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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