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对因调整非税收入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经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执收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义务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