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三条有效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对遗留的探槽、井孔、坑巷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