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矿产资源开发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