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的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四)治理措施与进度安排;

(五)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损益分析。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