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本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