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八)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