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