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本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贷款、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