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实行审判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申诉举报途径,公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等事项,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普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