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违法占用公路和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形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举报。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