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驻县(市、区)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养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者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