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