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