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本单位重大职务犯罪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