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