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事项经审查未启动再审程序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四)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和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