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二)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事项经审查未启动再审程序的;(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四)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和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