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依法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