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依法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