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实施规划时,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旧城区改建的拆迁和建设规模,对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旧城区改建计划,应当依法提出专项工作报告。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改建计划的,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确定改建计划的,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