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功能与布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