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